(2016)川042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765号罗德琼、何云、何新颖申请执行盐边县雪野香珍古树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琼,何云,何新颖,盐边县雪野香珍古树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罗德琼,女,汉族,生于1949年6月8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何云,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5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何新颖,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盐边县雪野香珍古树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盐边民初字第1568号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