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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易元全、周燕荣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易元全,周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四贤路,组织机构代码01089746-4。法定代表人朱华乔,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易元全,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周燕荣(易元全之妻),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行审16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易元全、周燕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77016元,负担执行费10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易元全、周燕荣银行存款7807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