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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能秀、高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能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2民初1244号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景舜时,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华,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靖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刘能秀,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能秀、高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26日原告撤回对被告高新的起诉,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能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能秀偿还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止);2、请求判令被告高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刘能秀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止)。事实及理由:2009年10月20日,被告刘能秀以搭建日光温室为由,向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靖信用社借款22000元,约定年利率为9.558%,借款期限为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9月20日,由高新提供担保,并与被告及高新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高新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派人催要借款本息,被告刘能秀推诿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证明2009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刘能秀发放借款22000元,约定年利率9.558%,借款期限为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9月20日,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偿还利息391.35元的事实;2、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2009年10月20日,被告刘能秀向原告所属的大靖信用社借款22000元,约定年利率为9.558%,还款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高新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后两年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复印件、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复印件,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能秀未提供答辩。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本院认定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09年10月20日,被告刘能秀以搭建日光温室为由,向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靖信用社借款22000元,约定年利率为9.558%,借款期限为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9月20日,由高新提供担保。2009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及高新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高新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2009年12月26日被告刘能秀偿还利息391.35元。后原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刘能秀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刘能秀是否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2000及利息。原告与被告刘能秀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刘能秀发放贷款22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刘能秀未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能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借款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刘能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