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1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会和、刘亚芬与王玉新、陈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和,刘亚芬,王玉新,陈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1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陈会和,男,58岁。申请执行人刘亚芬,女,56岁。被执行人王玉新,男,37岁。被执行人陈淑兰,女,38岁。本院在执行陈会和、刘亚芬与王玉新、陈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执1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方德振审判员 高岩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