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蒲民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蒲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205号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0号华创大厦17-1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2059-0。法定代表人谢小琳,主任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宗兴,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佑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民,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蒲民诉讼、仲裁、人民调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文 莲代理审判员 朱 浩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