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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智与王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智,王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336号原告苏智,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王怀峰,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智诉被告王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智负担。审 判 长  高 涵审 判 员  苏丽娜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