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智与王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智,王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336号原告苏智,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王怀峰,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智诉被告王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智负担。审 判 长 高 涵审 判 员 苏丽娜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