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24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温裕富与练象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裕富,练象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459号之二原告:温裕富,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练象娥,女,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温裕富与被告练象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温裕富于2016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裕富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裕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温裕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霖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良勤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