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昌波与谢洪波、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波,谢洪波,陈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5962号原告:李昌波,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谢洪波,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晓,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李昌波与被告谢洪波、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昌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洪波、陈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6666元,利息暂算6月30日止,及到本案执行完毕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2日,被告谢洪波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月利率按2%计算;2016年2月29日,被告谢洪波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月利率按2%计算;2016年4月13日,被告谢洪波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月利率按2%计算。以上三笔借款到期后,被告谢洪波、陈晓未及时归还。后催讨未果。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2月22日、2月29日两笔借款,被告都在3月份支付了一个月利息,4月份的借款没有支付利息。本金没有归还过。为方便计算,利息统一在2016年4月13日开始计算。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3张、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洪波之间的借贷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出借人可随时主张归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晓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洪波、陈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昌波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4月13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3元,由被告谢洪波、陈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