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9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常芮与李俊辉、银川中利达阀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芮,李俊辉,银川中利达阀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9400号原告:常芮,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告:李俊辉,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中利达阀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惠园小区4-1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李安家,系该公司负责人。常芮与李俊辉、银川中利达阀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常芮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芮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芮撤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计306元,由原告常芮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宝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易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