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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庄惠锋与柳文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惠锋,柳文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164号原告:庄惠锋,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菊燕、李熠熠,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柳文凤,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庄惠锋与被告柳文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惠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惠锋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子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