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某甲寻衅滋事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刑初59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陈某,女,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无业。2004年9月2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4年10月8日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3月10日因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月6日因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3月26日因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4月1日因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郭俊雄,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6〕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郭俊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甲因诉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其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5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被告人叶某甲对此不满,多次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闹事,造成社会秩序混乱。2016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甲至XX路7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与承办法官见面谈话时,突然从书包内拿出一粒白色药丸,声称是毒药氰化钾,欲服毒自杀,被现场执勤法警当场制止;18时许,其离开信访接待室,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大门前马路上徘徊逗留。附近巡逻特勤发现后,对其进行劝说,被告人叶某甲挣脱特勤突然撞向过往的公交车,被特勤一把抓住,正在运行的公交车紧急刹车才避免了事故发生。次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再次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北大门,未经安检强行冲入院内,被执勤法警阻拦制止后,其至北大门门卫室外躺倒在地,后起身冲向北大门,一头撞在门卫室外墙上,引起法院内外群众围观。后其又拿出一根充电器连接线挂在法院围墙柱子上,扬言要自杀,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同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甲携带水果刀二把,再次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躺坐在法院大门外,用其中一把水果刀割破自己左手手腕,法院工作人员上前劝阻时,其将刀架在自己脖子上阻止法院工作人员靠近,引发周边大量群众围观,妨害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当叶某甲被劝至法院信访接待室接受安检时,从其内衣内查获另一把水果刀。后法警报警,民警将被告人叶某甲抓获。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叶某甲患有癔症性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发现场照片打印稿等书证,证人梁某、梅某、王某甲、蔡某、濮某、沈某、王某乙、胡某、纪某、叶某乙、唐某、刘某的证言,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及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患有癔症性人格障碍,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患有癔症性人格障碍,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肃法纪,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筱颖人民陪审员 张振祥人民陪审员 成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朱伶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