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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姜慧杰、陈海强、高双江、朱庆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慧杰,陈海强,高双江,朱庆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042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负责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被告:姜慧杰,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陈海强,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高双江,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朱庆华,女,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诉被告姜慧杰、陈海强、高双江、朱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诉。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建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