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姜慧杰、陈海强、高双江、朱庆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慧杰,陈海强,高双江,朱庆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042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负责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被告:姜慧杰,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陈海强,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高双江,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朱庆华,女,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诉被告姜慧杰、陈海强、高双江、朱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诉。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建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