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汪义钧,褚晓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玫瑰街**号。法定代表人:褚萍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凯,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飘飘,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号。负责人:侯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佐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号**层*号**号。法定代表人:王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凯,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飘飘,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新港小学。法定代表人:王景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凯,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飘飘,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汪义钧,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方凯,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飘飘,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褚晓红,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汪义钧、褚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25元(已减半),由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宏伟审判员 张秀军审判员 苏本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