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东利诉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利,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利,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山前洼村*组。被执行人王浩,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上张村*组。李东利诉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东利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50775.65元及延迟利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5000元、执行费662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浩长期在外、去向不明,其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李东利同意,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