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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铁岭农药大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志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农药大世界发展有限公司,马志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2民初1534号原告铁岭农药大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112号楼。法定代表人刘佩财,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刘非,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查取证,和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马志芹,女。原告铁岭农药大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志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房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如娇、李丽萍参加评议,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岭农药大世界发展有限公司、马志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1日之前,被告找到原告以解决旺季资金短缺为由,从原告处赊取农药款价值人民币24.9932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并以种种理由推拖。原告无奈只好诉至贵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农药款逾期还款利息。被告马志芹辩称,欠款属实,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志芹从原告铁岭农药大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处购买农药,欠原告货款24.9932万元。2016年7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货款24.9932万元的欠据一份。此笔欠款24.9935万元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销售汇总表》、《2015年度一次性找差返利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马志芹在原告铁岭农药大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处购买农药,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马志芹欠原告农药款24.9932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志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农药大世界发展有限公司欠款24.9932万元,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欠款完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5050(原告预交),由被告马志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即一审数额)505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房 兵人民陪审员  朱如娇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