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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秀如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妥某某,马某某1,马某某2,马某某3,马某某4,马某某5,马某某6,马某某7,马某某8,马某某9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执10号申请执行人: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毓智,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某某,系该联社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妥某某,男,东乡族,现年30岁。被执行人:马某某1,男,东乡族,系担保人马某(已故)父亲。被执行人:马某某2,女,东乡族,系担保人马某(已故)母亲。被执行人:马某某3,女,东乡族,系担保人马某(已故)长女。被执行人:马某某4,女,东乡族,系担保人马某(已故)次女。被执行人:马某某5,女,东乡族,系担保人马某(已故)三女。被执行人:马某某6,男,东乡族,系担保人马某(已故)长子。被执行人:马某某7,男,东乡族,系担保人马某(已故)次子。被执行人:马某某8,女,东乡族,系担保人马某(已故)四女。被执行人:马某某9,女,东乡族,系担保人马某(已故)五女。法定监护人:马某某、马某某1,系马某某2等七人祖父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继承的位于临夏市514.3平方米的商铺,共计价值5138460.5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林审 判 员  马雁羚代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