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全丰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创新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德化县全丰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创新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68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全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80号,组织机构代码:73363875-7。法定代表人曾文昌,公司经理。电话:1360071****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创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仁东,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全丰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创新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14040.3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礼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