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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1482号

2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玉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玉珍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玉珍,女,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李玉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