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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6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与牛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牛晓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6065号原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干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贤,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晓宇,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柔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柔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镇南、蒋飞虎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郭家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晓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无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牛晓宇立即向原告归还货款12500元及利息4213.91元(按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为4213.91元),以上合计19462.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牛晓宇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采购灯具等货物,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被告牛晓宇尚欠原告货款总值15000元并出具欠据约定拖欠的货款于2010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于2012年10月27日、2014年8月25日分别还款1100元、1400元,至今尚欠1250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欠款。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应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的同期贷款利息。且双方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则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提起本诉。被告牛晓宇没有答辩。原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牛晓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欠据原件1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被告牛晓宇之间存在交易往来,被告牛晓宇以出具欠据的形式确认如下内容:截止于2009年12月31日牛晓宇尚欠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此货款于2010年12月31日前返还。被告牛晓宇在欠据中签名并加盖指模予以确认。原告陈述被告于2012年10月27日、2014年8月25日分别还款1100元、1400元。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利息以12500元为本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晓宇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牛晓宇以欠据的书面形式确认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拖欠原告货款15000元,原告陈述被告已还款25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货款1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欠据中已经明确约定货款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故原告诉请以12500元为本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牛晓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500元为本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58元(原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牛晓宇负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柔燕人民陪审员  李镇南人民陪审员  蒋飞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彩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