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富庭与被执行人焦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富庭,焦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428号申请执行人肖富庭,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焦慧勇,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肖富庭与被执行人焦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字第37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慧勇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富庭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慧勇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599元、执行费100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焦慧勇在本院有案件款,并依法提取焦慧勇在本院的案件款,但因提取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肖富庭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焦慧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此页无正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