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执3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闫新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新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325号被执行人:闫新合,又名陈东阳,男,1994年4月14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新沂市万宇工贸有限公司职员,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闫新合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新合于2010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3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茂峰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