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岩松与任玉玲、郭宝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松,任玉玲,郭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刘岩松,男,汉族,抚松县医院职工,住抚松县。被执行人任玉玲,女,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郭宝仁,男,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岩松与被执行人任玉玲、郭宝仁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