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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岩松与任玉玲、郭宝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松,任玉玲,郭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刘岩松,男,汉族,抚松县医院职工,住抚松县。被执行人任玉玲,女,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郭宝仁,男,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岩松与被执行人任玉玲、郭宝仁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