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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想与谷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想,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301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想,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谷宝,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还款义务,后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谷宝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谷宝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人告知查询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力审判员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凯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