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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军威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民,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三建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庄,被上诉人周俊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还。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李小敏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