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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卢利云、陈菊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利云,陈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8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利云,男,1971年4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5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辩护人黄孝军,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菊,女,1979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镇雄县。2015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辩护人吴彪,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利云、陈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灵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利云及其指定辩护人黄孝军、被告人陈菊及其指定辩护人吴彪到庭参加诉讼。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被告人卢利云与同案犯陈守饶在陈菊位于临海市杜桥镇29号公寓510房间内商量合伙贩卖毒品赚钱,因没有购买毒品渠道,遂让被告人陈菊帮忙联系上线购买,陈菊予以答应。后同案犯李昌才也参与共同贩卖毒品。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卢利云伙同陈守饶、李昌才等人共向玉环上线、孔某等人购买来共计约33克海洛因、4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经陈菊三次介绍向玉环上线购买了约34克甲基苯丙胺,8.24克海洛因,一次介绍向孔某购买了约0.82克海洛因。以上毒品部分由被告人卢利云、同案犯陈守饶、李昌才、童露等人贩卖给杨某、李昌飞等人;部分毒品在陈守饶于2015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予以扣押,其中白色粉末状物十包、褐色粉末状物一包、白色晶状体十二包。经鉴定,该十包白色粉末状净重8.24克,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一包褐色粉末状物净重2.56克,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十二包白色晶状体净重10.22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外,公安机关还查获同案犯陈守饶用于毒品交易的电子秤一台,记账本一本以及贩卖毒品获利的银元一枚。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卢利云、陈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卢利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卢利云、陈菊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利云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被告人陈菊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卢利云辩解其没有与陈守饶合伙贩卖毒品。其仅介绍陈菊给陈守饶认识。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卢利云与陈守饶合伙贩卖毒品证据不够充分,被告人卢利云仅起帮助作用,应认定从犯。本案犯罪数额以陈守饶账本计算不正确,陈守饶供述其账本有多记情况。被告人陈菊辩解其第一次介绍陈守饶去玉环老乡买冰毒,实际只有6克多一点,第二次其介绍向玉环老乡买冰毒没有介绍成功。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陈菊介绍陈守饶向玉环上家卖毒品三次,证据不够充分;其辩解是二次;指控其介绍买得毒品数量有误;被告人陈菊因陈守饶多次要求,碍于面子帮助其介绍毒品卖家,没有实际利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卢利云与同案犯陈守饶在陈菊位于临海市杜桥镇29号公寓510房间内商量合伙贩卖毒品赚钱,因没有购买毒品渠道,遂让被告人陈菊帮忙联系上线购买,陈菊予以答应。后同案犯李昌才也参与共同贩卖毒品。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卢利云伙同陈守饶、李昌才等人共向陈菊的“玉环上线”、孔某等人购买来共计约24余克海洛因、38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经陈菊三次介绍向其“玉环上线”购买了约29余克甲基苯丙胺,8余克海洛因,一次介绍向孔某购买了约0.8余克海洛因。以上毒品部分由被告人卢利云、同案犯陈守饶、李昌才、童露等人贩卖给杨某、李昌飞等人。2015年9月7日,同案陈守饶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白色粉末状物十包、褐色粉末状物一包、白色晶状体十二包;电子秤一台,记账本一本,银元一枚。经鉴定,该十包白色粉末状净重8.24克,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一包褐色粉末状物净重2.56克,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十二包白色晶状体净重10.22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卢利云、陈菊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卢利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其与陈守饶在陈菊位于临海市杜桥镇29号公寓510房间内商量合伙贩卖毒品赚钱,因没有购买毒品渠道,遂让陈菊帮忙联系上线购买,陈菊予以答应。几天后在其催问陈菊是否联系过卖毒品的人时,陈菊打电话后说已联系好其老乡卖毒品的,并让陈守饶记下卖毒品的人的电话号码。过几个小时,陈守饶与卖毒品的人联系上,讲好买10克,每克180元。第二天,其与陈守饶、陈菊三人在杜桥租来面的驾驶到玉环,陈菊拿1800元下车单独向其老乡买了冰毒回车上,冰毒包塑料袋里,在车上陈菊偷偷塞其口袋里。到杜桥后其与陈守饶在耀城宾馆打麻将后,二人打开装毒品的塑料袋看,是一大袋白色晶体状,跟冰糖一样,冰毒交给陈守饶卖。2015年7月20日左右,陈守饶电话对其说,李昌才要参加一起卖毒品,已卖出0.5克,其同意。2015年8月份,其与陈守饶、李昌才三人乘李昌才的面的驾驶到玉环,由陈守饶下车与对方联系,陈守饶单独去交易买了冰毒10克,付1800元钱;2015年9月2、3号左右,陈守饶划其卡内4000多元并让其垫付2400元买毒品,陈菊告诉其卖毒品的工商银行账号,其付了7100元,其中冰毒10克1800元,海洛因10克5300元。2015年8月初,其通过朋友知道李昌飞吸毒就将其电话告诉陈守饶让其联系李昌飞,卖给李昌飞毒品共有四次,一次在2015年8月底至9月初,李昌飞用电瓶车抵押向陈守饶买了500元冰毒,后来李昌飞向其续车时只给400元,欠其100元,其将400元交陈守饶;另一次在2015年8月份,李昌飞与陈守饶联系买毒品钱已付,陈守饶没有送,后其拿来0.5克送到杜桥东方会KTV门口交给李昌飞;再一次在2015年8月份一天黄昏,陈守饶对其说李昌飞要买2克毒品1700元钱,要其送一下,其骑车到前所妥桥村将2克毒品交给李昌飞,收取1700元现金,后交陈守饶。还有一次在2015年8月份,陈守饶对其说李昌飞要买0.5克要其与李昌才一起送一下,其在魅力金坐乘李昌才的浙J×××××面的开到前所妥桥村村口将0.5克毒品交给李昌飞,收取450元现金给李昌才,再由其转交陈守饶。其与陈守饶、李昌才合伙卖毒品,账目由陈守饶记,其与陈守饶在8月中旬对过一次账。2、被告人陈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卢利云与陈守饶在其临海市杜桥镇29号公寓510房间内商量合伙贩卖毒品赚钱,要其帮忙联系卖毒品的人,开始其没同意。过了几天,陈守饶多次要其联系卖毒品的人,其就与在玉环的老乡联系,要其帮忙卖毒品,后来那个老乡说其朋友有毒品卖,每克180元,其告诉陈守饶,陈守饶说要买10克。第二天,其与陈守饶、卢利云三人去了玉环,其去与老乡接头时,发现碰面的二个人不是其认识的老乡,后其中一人跟其到面包车上,坐在座位上,其将1800元给那个人,那人留下白色纸巾包着的冰毒放在座位上,对方用云南话与其交流说按交易习惯买10克实际给6克,看老乡面子给7克冰毒。2015年8月8日至9月4日,其在云南老家,陈守饶又要其联系玉环的老乡买毒品,其联系玉环的老乡后将陈守饶、李昌才停在玉环清港车站车牌号发给其玉环老乡,将玉环老乡的账号发给陈守饶,由其自己联系,后交易成功,具体多少数量不清楚;2015年7、8月的一天,陈守饶要其联系玉环的老乡买毒品,其联系玉环的老乡后,其老乡说要到杜桥来,后其老乡到杜桥后,其把租住处的地址告诉其老乡,后其老乡说毒品已放在租住处房间门口鞋子里。2015年7月底的一天,其与涌泉的老乡联系为陈守饶买过1克海洛因。3、同案犯陈守饶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10日左右一天,其与卢利云、李昌才在陈菊家吃饭,因这些人都欠债几十万,卢利云提出合伙贩卖毒品赚钱,陈菊说卖毒品几个月就能翻身,李昌才当时未表态。在7月19日,李昌才也加入合伙卖毒品。其共向陈菊的“玉环上线”买冰毒四次;第一次,陈菊联系了卖毒品的人,其与卢利云、陈菊三人去了玉环,在清港镇车站边上,其给陈菊1800元,陈菊下车跟一男子碰面,其下车上厕所看见该男子模糊身影,等其上厕所回来时,陈菊与卢利云坐在车上,已拿到10克冰毒。另一次,其与卢利云一起在玉环买了10克,冰毒放在清港镇车站1000米外一厂边取来;还一次在7月底至8月初,通过陈菊联系,用2700元向陈菊玉环上线买了15克冰毒,毒品在陈菊出租房拿的;再一次在2015年9月3日左右,其通过陈菊联系,用6800元在玉环买了10克冰毒,10克海洛因,毒品放在清港镇车站北大门找到的。其在涌泉买了20克左右海洛因。其总共买冰毒45克、买海洛因30克,买卖毒品的时间、数量均记在笔记本上,笔记本记录买入冰毒55克、海洛因40克的数量,实际分别是45克、30克;其因有私心为多分钱,买入海洛因多记1次10克,买入冰毒多记1次10克。4、同案犯童露的供述,证明其与陈守饶住一起,2015年8月底知道陈守饶贩卖毒品,有一次看到陈守饶有一枚银元,陈守饶说是卖毒品换来的;在2015年8月底,其帮陈守饶送一小包东西到魅力金座门口给一男子,收了400元钱;在2015年9月6日下午,其帮陈守饶送一小包东西到租住处和乐公寓楼下小店给一女子,收了200元钱。5、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底的一天,其在杜桥从一个外地人得到一个卖毒品男子(陈守饶)的手机号码(130××××2783),在6月底至8月份中旬,有十来次向陈守饶买毒品,钱是通过农业银行账号汇的,在杜桥新耀达东门门口的花盆上取毒品,到8月份中旬以后,陈守饶与其面对面交易有十来次,交易地点都在杜桥新耀达北门附近、乐公寓楼下以及魅力金座KTV门口附近这段路。其中有二次是陈守饶女朋友(童露)送过来0.8克、0.4克。还有一次是在8月底,其拿着一个银元去购买一个冰毒约0.8克。6、证人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的一天,陈守饶和陈菊来到后泾村,向其买300元的海洛因0.3克。当时其把号码给了陈菊后,没有再联系买卖海洛因了。7、笔记本复印件,证明陈守饶买卖毒品的时间、数量、金额作了记录,2015年7月16日至9月3日,买冰毒5次55克,买海洛因40克;从2015年7月19日至9月4日卖出毒品70次。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卢利云、陈菊的归案情况。9、户籍证明、物证检验报告、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照片、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利云、陈菊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中被告人卢利云贩卖毒品数量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达50克以上,被告人陈菊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利云起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从犯,其辩护人建议认定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菊帮助陈守饶、卢利云等人联系卖毒品的上家,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利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30年12月12日止。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蒋朝周人民陪审员  崔小红人民陪审员  谢杏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