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付相桃申请执行付甫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相桃,付甫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恢1号申请人付相桃,男,1942年6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付甫焱,男,汉族,1970年6月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桐法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付甫焱��国邮政储蓄银行桐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付甫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桐梓县支行账号上的人民币存款5066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国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令狐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