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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凯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则汪堆、徐保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凯绅机械有限公司,仁则汪堆,徐保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688号原告:四川凯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仁则汪堆,男,藏族,住四川省。被告:徐保岭,男,汉族,住山东省。原告四川凯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则汪堆、徐保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凯绅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凯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向伶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