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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甘建忠与钟双、胡洁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建忠,钟双,胡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318号原告:甘建忠。被告:钟双。被告:胡洁。原告甘建忠与被告钟双、胡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并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9:30开庭,本案原告甘建忠经传票传唤,在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建忠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甘建忠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利娟人民陪审员  甘新江人民陪审员  黄绍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亦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