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道永诉被告梁秀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道永,梁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107-1号原告:郑道永,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梁秀英,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郑道永诉被告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道永撤回对被告梁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