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4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道永诉被告梁秀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道永,梁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107-1号原告:郑道永,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梁秀英,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郑道永诉被告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道永撤回对被告梁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