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刑更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翟永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永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1394号罪犯翟永林,男,汉族,生于1994年8月27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奉法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永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6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翟永林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翟永林因交通肇事,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奉法刑初字第0026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25085.61元。该犯至今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翟永林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翟永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如实申报亦未积极履行其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且该犯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永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