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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民终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杨飞与李超、宝鸡先行电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飞,李超,宝鸡先行电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民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飞,男,1987年3月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男,1980年1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倪振海,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直属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宝鸡先行电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渭滨工业园巨福路40号。法定代表人苏志强,任经理。委托人代理人张刚,系该公司副经理。原审被告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秦建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朱故理,任董事长。上诉人杨飞因与被上诉人李超、原审被告宝鸡先行电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天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任小剑审 判 员  王家英代理审判员  彭 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