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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丙、金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丙,金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17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丙,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辩护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某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暂住上海��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丙、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丽娟,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周荣茂,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丙、金某某在魏某某、余某(均已判刑)经营的位于本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店铺做前台接待,其等人以“亚凯劳动服务招聘中心”的名义,通过在58同城等网站及经营场所内发布、张贴虚假的“大众汽车免费直招”信息等方式,以收取资料费、拍照费等名义,从被害人李甲、王某甲、李某乙、陶某、董某某、颜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王某乙、袁某某、寇某某、詹某某、张某、陈某某等100余人处骗��人民币12,800元。其中李某丙、金某某负责接待应聘者、在网上刷新大众招聘的帖子、以大众公司人力资源部名义向应聘者发送是否录取的飞信。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丙、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丙、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甲、王某甲、李某乙、陶某、董某某、颜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王某乙、袁某某、寇某某、詹某某、张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丙、王丁、包某某、黄某某、魏某某、余某、周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人事部出具的证明,档案机读材料,亚凯店内及网上张贴的大众招聘信息、发飞信的电脑招牌,案发地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身份证复印件,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金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丙、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的犯罪情节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对其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李某丙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美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