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1126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11**民初1673号原告:郑某。被告:叶某。原告郑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