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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1126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11**民初1673号原告:郑某。被告:叶某。原告郑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