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6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陈某某,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2)巴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孟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7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