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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蒋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蒋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272号原告:甄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甄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甄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晓娟审 判 员  朱彩霞人民陪审员  庞亚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