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蒋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蒋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272号原告:甄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甄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甄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晓娟审 判 员 朱彩霞人民陪审员 庞亚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