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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254号

周丽坤与杨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丽坤,杨瑛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坤,男,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杨瑛,女,彝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工人,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周丽坤与杨瑛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瑛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过法院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殿龙

审判员  隋亚红执行员  郝新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饶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