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行审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大涌镇德森轩家具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大涌镇德森轩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审1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25P。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洁,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露莹,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大涌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大涌镇德森轩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叠石村大港桥街北巷(余瑞庭厂房)。经营者:朱虹,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涌)环罚字[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中(涌)环罚字[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大涌镇德森轩家具厂(以下简称德森轩家具厂)未报批木质家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需配套的生产噪音、粉尘和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德森轩家具厂已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加工、制造家具业务。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德森轩家具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木质家具加工项目主体工程(平刨机一台、压刨机一台、皮带锯一台、方钻机一台、风车锯一台、喷枪一支、喷漆房一间及其他木工机械设备一批)的生产使用,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生产噪音、粉尘和喷漆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验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德森轩家具厂方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恢复投入生产使用;2.对德森轩家具厂处罚款30000元。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7日向德森轩家具厂送达了中(涌)环罚字[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森轩家具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经催告,德森轩家具厂逾期仍未履行。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德森轩家具厂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内容。本院认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中(涌)环罚字[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涌)环罚字[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