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2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群雄与熊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群雄,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胡群雄,男,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熊杰,住双峰县。胡群雄与熊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3)双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群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熊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群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熊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群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