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于海波与邓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波,邓书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467号原告:于海波,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宝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书广,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于海波与被告邓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海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人民币1万元并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波撤诉。原告于海波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海波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晖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