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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于海波与邓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波,邓书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467号原告:于海波,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宝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书广,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于海波与被告邓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海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人民币1万元并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波撤诉。原告于海波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海波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晖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