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和向申请执行田高学、和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向,田高学,和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570号申请人和向,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田高学,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和松,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和向与田高学、和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田高学向申请人和向偿还借款本金56674元,并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1222元,执行费768元,被执行人和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高学、和松长期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