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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785号公诉机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00年5月16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16年6月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由本院给予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18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载货摩托车(后载李某1、董某某)从安溪县长坑乡往湖头镇方向行驶,途经县道339线9km+470m(湖头镇佛岭)路段时,车辆碰撞到路右防撞墙后侧翻,造成李某1当场死亡、董某某和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取得对方谅解,并提供住所地村委会的帮教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查报告书、认定书,证人李某2、李某3、董某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检照片,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测报告,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截图,(2000)安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且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某住所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愿意在被告人蔡某某宣告缓刑期间做帮教工作,具有较好的监管条件,又符合缓刑的规定,故对被告人蔡某某适用缓刑。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正确。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逸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秀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