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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肖安与李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安,李昌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3民初3463号原告:肖安,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英(系肖安母亲),住南陵县。被告:李昌坤,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南陵县。原告肖安与被告李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昌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言明在1��月内归还,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现诉至法院。被告李昌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肖安伍仟圆整”。原告因治疗需要,经催讨,被告未予归还,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出具的欠据、××研究所附属医院出具的证明、住院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肖安与被告李昌坤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虽未约定归还日期,但原告可随时主张债权。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仍未清偿借款,显然无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放弃���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昌坤欠原告肖安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昌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鑫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