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贺南鑫与陈汉君、王振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南鑫,陈汉君,王振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贺南鑫,被执行人陈汉君,被执行人王振雄,申请执行人贺南鑫与被执行人陈汉君、王振雄仲裁纠纷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长仲裁字第2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仲裁字第24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