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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葛峰与王品朝、王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峰,王品朝,王亚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民初3156号原告:葛峰,男,1978年6月3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王品朝,男,1986年8月4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王亚南,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葛峰与被告王品朝、王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品朝、王亚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峰诉称,2015年12月14日,被告王品朝以家庭生活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整,月利息为本金的百分之二,口头约定使用期限为三个月,并签订了书面借条。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王品朝催要借款,可其总是以种种借口搪塞我。被告王亚南系王品朝的合法妻子,应对家庭债务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品朝、王亚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被告王品朝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因家庭生活需要,现向葛峰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此款已收到(45000元转账,55000元为现金)。月利息为2%。另查明:2009年12月25日,被告王品朝、王亚南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2月2日,被告王品朝、王亚南办理离婚登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裁定保全了被告的部分财产。本院认为,(一)关于借款本息的问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品朝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被告王品朝出具的借条为证,应予认定。被告王品朝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品朝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借条约定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被告王品朝向原告借款10万元,该债务发生在被告王品朝、王亚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品朝、王亚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峰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王品朝、王亚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朱海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封 莉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