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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娜与郎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王娜,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郎斌,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7月5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娜借款9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3200元,案件执行费119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郎斌的工资款予以冻结,冻结款项扣除给付被执行人生活费以外,余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