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2民初5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许胤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许胤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968号原告:绍兴县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君悦华府悦盛苑12幢2层4号营业房,组织机构代码57291050-1。负责人:周树方,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成,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胤丰,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绍兴县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被告许胤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绍兴县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许胤丰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绍兴县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淑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文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