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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清礼,罗发光,罗增寿,林坤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初16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城关府北新区东28幢。负责人:黎俞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清、廖宝林,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发光,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林清礼,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申请人:罗发光,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申请人:罗增寿,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申请人:林坤栋,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鸿辉园别墅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清礼、罗发光、罗增寿、林坤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清礼价值64328572.06元的财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清礼价值64328572.06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明 华审 判 员 刘 涌 泉代理审判员 谢 明 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婕(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