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执行字第8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婷卿与被执行人陈上操、刘艳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婷卿,陈上操,刘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大执行字第8211号申请执行人林婷卿,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陈上操,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刘艳阳,男,住址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婷卿与被执行人陈上操、刘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1)大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范美平助理审判员 方来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英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