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9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覃某某、代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2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覃某某,男。被执行人代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某某、代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宜仲裁字第231号裁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宜仲裁字第23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尚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