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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蔡志豪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豪,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591号原告蔡志豪,男,1997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周海韵,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5楼,组织机构代码45576671-5。法定代表人曾思克,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豪诉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董 学 军审 判 员 简 增 荣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琳(兼) 微信公众号“”